关于转发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4年09月25日

来源:发改

阅读:52次

各市州发展改革委、市场监督管理局,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,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,各物业经营单位:

现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》(发改办价格〔2024〕537号)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一、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属于小区公用附属设施,其用电价格按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,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。居民住宅小区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电价。

二、居民住宅小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、在土地类别(用途)包含“住宅”的地块上建设的居住区。

三、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按模板设立公示牌(详见附件2、附件3),并通过手机应用程序、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依法公示充电价格信息,自觉接受用户、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。

四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,做好政策宣传,强化政策落实,切实降低户外充电成本,引导群众户外充电,保障用电安全。

附件:1、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》

2、XX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

3、小区外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

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       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4年9月14日

 



附件下载.wps